各設區市物價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韓城市物價局,府谷、神木縣物價局,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的通知》(陜政發〔2016〕38號)精神和要求,并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內天然氣長輸管道管輸價格。省天然氣公司供各城市燃氣企業及直供用戶的非居民用氣(不包括執行優惠價格的化肥用氣)管輸價格在現行政府定價基礎上每立方米下調0.121元,調整后的各城市門站結算價格詳見附表。省局委托設區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其他天然氣管道管輸價格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降低我省城市燃氣企業配氣價格。我省城市燃氣企業配氣價格和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權限在各設區市,各設區市物價部門要抓緊安排天然氣價格調整工作,在保持居民配氣價格穩定的前提下,降低非居民配氣價格,降價幅度原則上按照不低于5%的水平安排,爭取各地調價工作能夠與省局降低長輸管道管輸價格同步實施,切實減輕省內非居民用氣負擔,釋放降價紅利。
三、鼓勵協商確定大用戶用氣價格。國家和我省規定由上游氣源企業直接供氣的用戶用氣價格已全面放開,省天然氣公司供氣用戶和通過城市管網供氣大用戶管輸和配氣價格,可由供用氣各方在不超過政府定價基礎上,平等協商確定具體用氣價格,減少不必要的政府價格干預,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
四、清理規范天然氣收費行為。各地要加強對天然氣輸配企業價外收費行為監管檢查,清理規范不合理收費行為。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取消陜價發電〔2010〕3號通知中規定的每戶每月1元城市居民天然氣維修費,此前已收費用不退還,未收費用也不再收取。城市燃氣企業對居民燃氣設施維護與管理費用納入配氣價格,除更換居民戶內專有天然氣設施零部件按成本收取材料費外,不得再向居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五、執行時間和相關要求。上述規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執行。請各地認真抓好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工作,盡快核定公布當地非居民用氣和車用壓縮天然氣銷售價格,確保降價紅利惠及到終端用戶,不得以各種名義截留或延遲降價措施落實,各地天然氣貫徹實施情況請及時報告省局。
陜西省物價局
2016年9月22日